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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7月施行 垃圾不分类可罚两百元

发布日期:2018/4/25 0:00:00

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厨余垃圾应沥干后投放

在分类投放方面,该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条例也对个人投放生活垃圾作出有关规定:譬如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等。

条例还明确了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法律责任,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投放废弃的大件家具或者电器电子产品的个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若违反条例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交付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公布处罚结果。餐饮垃圾产生者或者集贸市场、超市管理者未落实渣水分离、油水分离、单独分类、密闭存放、粉碎脱水等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选聘社会监督员

条例指出,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将本级行政管理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评结果。

该条例施行以后,广州市还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所谓社会监督员,是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选聘,成员中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地区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第三方机构代表等。据悉,社会监督员有权进入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以及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以及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社会监督员开放相关场所、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并回答询问。社会监督员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监督员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分类投放

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譬如:

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可回收物应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废弃的年花年桔应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

处罚规定

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将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投放废弃的大件家具或者电器电子产品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若违反条例将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垃圾产生者或者集贸市场、超市管理者未落实渣水分离、油水分离、密闭存放等要求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监督员

社会监督员向社会公开选聘。

成员应包括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第三方机构代表等。

社会监督员有权进入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以及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社会监督员发现问题应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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